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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成年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相關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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