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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後,需要同級檢察機關的批准。會有以下處理方式:1、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退回公安機關。2、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如認為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偵查。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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