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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權力多嗎

刑事訴訟 閲讀(1.67W)

我國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權力多嗎

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權力多嗎

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還是比較多的。

一、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在偵查階段,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檢察院提出意見;

2、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向上級檢察院提出複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之日,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4、有權申請法官、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迴避;

5、有權參加法庭審判,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6、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7、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8、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訴;

10、對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有權自行和解、法院組織下調解、撤訴;

11、對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提起自訴。

二、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的權利

自訴案件,即被害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2、有權選擇自訴對象;

3、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4、有權在判決前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適用於“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有權在法院的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適用於“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6、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7、有權申請法官、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迴避;

8、有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9、有權對一審法院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訴;

10、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請再審(申訴)。

刑事案件對應使用的就是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於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的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當然了,如果是法律專業知識不太豐富的公民,在這種時候還是最好向律師進行諮詢,才能更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