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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審查起訴階段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閲讀(2.53W)

一、受害人審查起訴階段權利有哪些?

受害人審查起訴階段權利有哪些

第一,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權利;

第二,對於不起訴決定享有申訴的權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權利;

第三,發表意見的權利。

二、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申請回避、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三)參加法庭調查、辯論的權利;

(四)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和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的權利;

(五)請求抗訴的權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的五天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六)申訴的權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被害人的訴訟義務主要有: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傳喚;按時出席法庭參加訴訟;遵守法庭紀律等。

三、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都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多是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如獲得辯護的權利,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都有權進行自我辯護。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其實,受害人從一開始就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因為司法機關在案件偵查階段,雖然不會向嫌疑人的家屬詳細的透露關於案件的一些情況,但也沒有告知受害人的義務,所以受害人可以通過律師及時的瞭解案件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