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刑事賠償協議可撤銷嗎?
刑事賠償一般是不能撤銷的,因為刑事賠償屬於國家賠償,不是一般的賠償協議,涉及刑事賠償的,公檢法機關也不會私下跟被侵權人籤刑事賠償協議。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⑴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⑵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⑶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⑷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⑸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刑事賠償和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賠償主體不同。
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國家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但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民事賠償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一致的。
2、兩種賠償發生的基礎不同。
國家賠償發生在國家權力的動作過程中,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則由發事侵權行為引起,發生在民事活動中,與公共權力的動作無關。
3、兩種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即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前提。此外,在民事賠償中還確立了無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作為過錯原則的補充。
4、兩種賠償的程序不同。
國家賠償的程序較為複雜,分為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和程序,它和民事賠償程序相比,有二點顯著區別:
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附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民事賠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
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該損害系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即國家機關要證明引起損害的行為合法或從未實施該行為等有得於自己的證據;而民事賠償訴訟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5、兩者的賠償範圍不同。
國家賠償主要限於物質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以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而民事賠償既包括對物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為限,也包括間接損失。
6、兩者的賠償方式不同。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賠償方式;而民事賠償既可以採取金錢賠償方式,也可以採取恢復原狀等方式。
在刑事案件當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籤的民事賠償協議,如果存在法定條件的話可以撤銷,但刑事賠償不存在撤銷的説法,在司法實踐中也絕不可能有刑事賠償協議,向被侵權人支付的賠償款都是逐級審批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