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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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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為無效或者可以申請撤銷:

(1)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

(2)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

(3)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二、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1)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於職工受傷後,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

三、工傷承諾書是否有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行使變更權,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只要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釋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的變更請求。

即使用人單位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勞動者達成了協議,如果賠償金額低於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賠償不足彌補因傷害所造成的損失時,法律應賦於勞動者撤銷或變更協議的權利,但在申請變更或撤銷前協議是有效的。

當事人簽訂了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現導致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出現,否則的話千辛萬苦簽訂的協議最終可能被撤銷,嚴重的甚至還會直接認定為無效。對於當事人來講,這可不是什麼好事,因此一定要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