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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是否親告罪的一種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3.32W)
遺棄罪是否親告罪的一種

一、遺棄罪是否親告罪的一種

依我國刑法規定,遺棄罪不是親告罪。親告罪是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親告罪只有五種,分別是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佔罪。但是在一定的條件下,遺棄罪可以作為自訴案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遺棄罪情節惡劣有哪些

遺棄罪的認定必須達到“情節惡劣”。這裏的“情節惡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3、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

4、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知道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

5、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對於法律明確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