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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1.13W)

一、重度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重度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

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民法典》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訴訟中,當事人及以利害關係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確有必要進行認定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施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先行作出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如下:

1、首先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2、司法鑑定機構首先應明確鑑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閲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鑑定方案。

3、對被鑑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査。

4、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説明,作出鑑定結論,寫鑑定書,交付委託鑑定機關。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鑑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時委託鑑定機關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觀材料,還可進行缺席鑑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精神病人在實施了犯罪之後,那麼在承擔刑事責任上是有一定的區別,對於完全喪失,或間歇性精神病人,以及還有尚未完全喪失精神病人的處罰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對當事人的精神進行鑑定,這樣才能給予一個合理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