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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規定使用燈光處罰

交通違章律師解答 閲讀(2.28W)

1、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後,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不按規定使用警示燈光的,罰款200元記3分;
2、機動車在發生故障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200元記3分;
3、機動車在發生事故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200元記3分;
4、機動車超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100元記1分;
5、機動車夜間會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100元記1分;
6、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口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100元記1分;
7、機動車變更車道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100元記1分;
8、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100元記1分;
9、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100元記1分;
10、牽引故障機動車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100元記1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不安規定使用燈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