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合同>其它勞動合同>

兼職該籤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其它勞動合同 閲讀(1.03W)
兼職該籤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兼職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有嗎

兼職該籤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第2張

兼職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有嗎

沒有,用人單位未與兼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是違法行為,兼職人員不能要求賠償。

兼職人員有兩種,一種可是從事全職工作的勞動者,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精力而從事全職以外的工作任務;另一種是可以稱之為“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必須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做出了規定,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根據該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選擇簽訂口頭協議,從其字面意思來看,《勞動合同法》對於簽訂口頭協議沒有強制規定。故對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兼職,用人單位不予之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違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法規並不鼓勵全職人員進行兼職,但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允許職工在8小時工作任務外,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前提是不影響本職工完成工作。如果因為兼職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法規做出了賠償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原勞動部《關於合同制工人因雙重勞動關係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意見》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未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且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

對於此類人員從事兼職,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規定了兼職工作如果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如何對損害進行賠償。因此,對於全職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是不違反法律的。

兼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同不少必須一定要簽訂的,不簽訂不是違法行為,所有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賠付補償金,但是如果是正式員工,那麼用人單位就有必要跟勞動者進行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是屬於犯法行為,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