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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 閲讀(1.6W)

無固定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無固定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大家都知道合同分有期限合同和無期限合同,不管簽訂哪一種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如果與勞動者進行解除合同那麼是需要進行支付賠償費用的,有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賠償是一樣的,用人單位如不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