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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員工不簽署勞動合同一般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 閲讀(2.71W)

一、在我國員工不簽署勞動合同一般怎麼處理?

在我國員工不簽署勞動合同一般怎麼處理?

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義務,員工給企業提供相關的手續讓企業為其繳納保險也是員工的義務。因此,企業不能不交,員工也不能不籤合同不讓交。

如果出現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企業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補償金。但是企業注意收集員工不願簽訂合同的證據。

企業與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是有風險的,首先,勞動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不籤合同,員工應盡的義務企業就得不到保障;另外,關鍵的一點就是如果該員工在工作了一年以後,要求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怎麼辦?如果該員工跑到仲裁院要求企業為其補繳勞動保險,補發雙倍工資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企業怎麼辦?到時候即使企業拿出當時員工留下的書面證據,企業也可能還是要受到處罰,最終可能企業就甩不掉這個員工了。

員工留下的書面聲明不想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還需要論證。員工到時候可以説是企業逼迫他這麼寫的,請問企業到時候怎麼解釋?

因此建議企業在處理這些問題時要考慮周全,現在新法的出台,出現了很多利用勞動合同法來鑽法律空子並換取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勞動者權利得到很好保護了,企業就該小心謹慎了。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員工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已經與員工磋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並有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聲明;或者公司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有書面通知,由員工簽收,儘可能把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記錄在案。當然,企業從根本上防範法律風險的方法是不僱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二、用人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公司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合同期限無效,按照以上第二種情形處理。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解除勞動關係的。

(二)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1、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5、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做一個合法的公民是要遵法守法,我們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是最起碼的信用合同,因個人原因而蓄意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完全可以終止勞動關係。法律是公平的,對個體和單位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