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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的?

工資福利 閲讀(1.49W)

一、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的

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的?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該向其支付3倍工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向其支付2倍工資。

201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新修改的辦法指出: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其它4天(除夕、初四到初六)屬於調休。

關於春節加班算幾倍工資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春節7天假期由兩部分組成,即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該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如不能補休,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春節在初一到初三加班的應該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在除夕、初四到初六加班的應該支付200%加班工資。

二、單位能否以獎金代替加班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於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範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

因此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也就是説,加班費和獎金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同時,對於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不管是在什麼時候,若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話,則就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工資。若是單位不支付或者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則職工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來維權。不過要注意,若是在週末安排加班,而之後又安排補休的話,那此時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