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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員工與員工主動辭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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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員工與員工主動辭有什麼區別

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有時後會出現被公司辭退的情況,可有時也會存在自己主動辭職的情況,而我們知道這兩種方式是會對勞動者產生不同影響的。那麼,在法律上,就公司辭員工與員工主動辭有什麼區別呢?如果您是被公司辭退的,那對您的經濟補償金公司應該怎麼支付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一、公司辭員工與員工主動辭有什麼區別

辭退與辭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經濟補償方面有所不同。

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享受。

二、經濟補償金怎麼支付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是關於“公司辭員工與員工主動辭有何區別”以及“經濟補償金怎麼支付”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中,仍然有不少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寧願冒着違法的風險,不向勞動者支付或者是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這些情況,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與之對抗,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有關勞動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您討要您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