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是我國教育事業的主要工作人員對我國的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都起到尤為重要的作用。教師根據相應的工作時間,最長可以申請6個月的病假。
為了適當解決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上述(一)、(二)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4、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5、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
6、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7、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8、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教師職業可以請帶薪病假的最長時間,但是結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各地方教育管理部門實際情況,通常情況下按照法定請病假要求,教師在申請病假期間,前兩個月的工資正常發放,需要加長的相關工資待遇進行相應的減少,這麼做既保證了老師在治療期間的生活保障,又符合我國的勞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