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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閲讀(5.73K)

需要根據分户的理由而決定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公民因為結婚辦理分户手續的,需要帶上户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資料到户籍部門諮詢辦理;若因為居住問題辦理分户,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房產證明,户口簿等資料到户籍部門諮詢辦理。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的可申請分户,需提交的證明材料有申請人書面報告、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及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房產證明,屬結婚分户的,還須提供《結婚證》。
上述證明材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後,經審核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制發新的《户口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分户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