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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糾紛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施工合同糾紛 閲讀(1.87W)

施工雙方在工程施工前都會簽訂合同,約定開工、完工、竣工驗收日期,同時約定工期順延與延誤的相關條款。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會出現關於工期糾紛解決的問題,影響工程的結算和付款,那麼該如何認定工期呢?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認定工期的相關知識。

工期糾紛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一、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准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二、認定竣工時間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説,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關於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佔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工期順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順延時,是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工期順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

2、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產生工期糾紛後,在通過法律處理的過程中,原則上採取誰主張誰取證的原則,所以,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包和承包方都要對以上各事項做好記錄並保存好相關證明材料。

由此可見,準確時間的確認是工期糾紛解決的重點,開工時間的認定要以書面證據形式出現、竣工時間要以雙方確認的竣工驗收合格時間認定,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合法順延的,發包人要承擔相應責任。從這三個方面能夠了解關於工期糾紛解決的基本知識,不過解決工期糾紛涉及到比較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工程相關知識,您可以到本站網站詳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