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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辦不動產登記需要什麼資料

遺產繼承 閲讀(1.47W)

採用繼承過户,需要提供的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2、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除以上材料外,還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經被公證過的遺囑。
辦理完繼承權的公證,就可以帶着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户的申請書(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範的格式)、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到房地產中心進行房地產繼承的登記。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9.2.3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房屋面積、界址範圍發生變化的,除應提交變更後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座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外,還需提交:①屬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決定書;②改建、擴建引起房屋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規劃驗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驗收文件;③因自然災害導致部分房屋滅失的,提交部分房屋滅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積、界址變更情形的,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和土地價款繳納憑證;
(3)用途發生變化的,提交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價款以及相關税費繳納憑證;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價款繳納憑證;
(5)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併不動產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交相關部門同意分割或合併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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