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分割協議和遺囑哪個有效?
1、房屋分割協議和遺囑兩者都是有效的,如果説內容方面存在着衝突的話,應當是以時間在後的為準。財產分割協議,是產權人在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如果在生前相關財產已經分配,並且已經過户到相關權利人名下的,則不再屬於產權人的財產,在遺囑中沒有分配的權利
2、如果在產權人生前財產未進行分配的,去世後以其所立遺囑對其個人財產進行分配
3、立有多份遺囑的,以日期在後的遺囑為準,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的內容為準
二、遺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
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關於房屋的分割協議,或者説是關於房屋在當事人死後如何來進行繼承,都可以作出約定,只要是當事人自己自主意思表示即可。但是如果説同時存在的話,並且內容上存在着衝突,那麼就是應當根據時間來進行判斷,時間在後的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