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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繼承人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時,一般會按照遺囑中的內容來繼承其合法所有的房子,但要是對於沒有遺囑的房子,那麼此時如何繼承才好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在進行具體瞭解。
一、沒有遺囑的房子該如何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
那麼,沒有遺囑的,想要繼承房子的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
按照法定繼承,應該首先確定繼承的順序。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例如如果想要繼承房子的,家裏面還有配偶、子女、父母的,那麼這輛車子就該這三類主體平分,以此類推,順序在上的上面繼承,沒有的就往下面順位。同一順位的,就都有權分得車子。
特別整理:
1、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現實中,對於沒有遺囑的房子,肯定也就不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繼承了,此時只有以法定方式來繼承房子,通常在各個合法繼承人中需要均等的來分割房子,當然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適當的進行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