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本條是關於法律所禁止的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行為的規定,是從另一個方面對婚姻自由基本原則的必要補充。
近年來,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的案件增多,家庭暴力及其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家庭中的弱者,包括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女性。
現實生活中,由於家庭暴力導致離婚、人身傷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甚至發生了諸如毀容、殘肢、燒妻、殺夫等惡性案件。家庭暴力不僅損害了正常的男女平等關係和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極為不利,成長在暴力環境中的子女性格容易孤僻冷漠,易對社會產生逆反心理。
二、家庭暴力可以收集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當注意保存證據。能夠用來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材料有:
(1)遭受家庭暴力時,受害人及時撥打110報警,請求警察製作筆錄;
(2)收集視聽資料、照片等相關證據;
(3)應當及時到醫院就診,保管好醫院的診斷書、病歷、收據等相關資料;
(4)有明顯傷害痕跡時,通過司法鑑定部門進行傷情鑑定;
(5)向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等部門尋求幫助的證據;
(6)居委會、村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
(7)如果有目擊證人時,可以提取證人證言,訴訟時證人也可以出庭作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禁止遺棄家庭成員,這對於鞏固和發展民主、平等和睦和尊老愛幼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與老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