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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貨物質量不合格 | 一年後還可以起訴嗎?

合同糾紛 閲讀(2.33W)

      做生意的人都知道:交易的過程中交易物有質量問題是很常見的現象。有些質量問題在交易的時候甚至是在很長時間內買方都不會察覺,因為沒有及時發現,導致沒有及時和賣方協商處理,有時候超過一年才發現自己買的東西有問題,要求對方賠償。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如果質量不合格,在交易完成一年之後還能不能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賣方貨物質量不合格,一年後還可以起訴嗎?

      質量不合格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法律沒有做出特殊規定,一般在兩年之內都可以到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

      而下列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

      1、受害人人身受到傷害的

      2、對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沒有做出聲明的

      3、延期支付租金甚至是拒絕支付租金的

      4、寄存的貨物被對方丟失或者是損壞

      訴訟時效一般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是應該知道之日算起

      所以説對於賣方提供的貨物不合格,訴訟時效為一年,也就是從買方知道這一事實開始算起,如果超過一年才提出請求的法院不予以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也就是説,如果貨物質量有問題,受害方在一年之後才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法院要麼駁回請求,要麼定為時效過期

      不過也不意味着,超過一年就不能上訴要求賠償: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訴訟時效是可以被中止、中斷或是延長的。

      (1)如果在訴訟時效失效的前六個月,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不能正常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就會被中止,知道中止的原因消除,才能正常的計算訴訟時效

      比如:在訴訟時效生效期間因為自然災害導致訴訟時效被迫中止,這時候只有等自然災害過去之後才能繼續計算

      (2)因為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提出中斷的請求,或是同意對方提出的中斷請求,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那麼從中斷日開始重新計算。比如:一方當事人不斷的提出賠償的要求,雙方僵持不下,那麼即便是過了一年再起訴的話,也是有效的

      (3)如果有特殊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這個主要是人民法院根據實際的案件來決定是否延長,如果確實有有特殊的原因要延長訴訟時效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延長。

      如果貨物質量存在問題,當事人最好還是同時協商和收集證據,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時候可以找專業的律師諮詢,或是直接委託律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