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的員工賠償

破產清算 閲讀(4.58K)
破產清算的員工賠償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破產清算對員工的賠償


企業破產,受害者不僅僅只有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等,公司的員工也受到了不小的影響,他們失去了收入的來源。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破產的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下面將會為您詳細的解答非破產清算如何對員工進行賠償的問題。 職工應獲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