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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減資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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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減資程序是怎麼樣的

公司法減資程序是怎麼樣的

1、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制定公司經營計劃、公司財務預算方案及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計劃等,形成董事會決議並將上述方案、計劃提交公司股東會審議,如公司未設立董事會,公司執行董事可以通過作出決定的方式提交公司股東會審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中一般包括公司減資的數額及各股東承擔的減資比例等。

2、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為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屬於公司重大事項,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切身利益,減資事項的必須通過公司股東會決議,並且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3、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公司在形成減少註冊資本的股東會決議時應對公司章程修改作出決議,修改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出資份額部分,一般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與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在一次股東會上作出。

4、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根據此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其目的一方面能讓公司股東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也可以讓公司債權人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便於債權人主張權利。

5、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根據此條規定,公司應當在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為保證程序正當,最好以書面的形式進行通知,通知上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決議時間、通知發出的時間、公司決議內容、公司聯繫方式及主張權利的期限等。

根據此條規定,在公司作出的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需要在報紙上公告,一般需要在省市級非娛樂性的報紙進行公告,可諮詢當地工商機關的具體規定,公告內容應也應包括公司決議內容及主張權利的期限等。

6、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後,應當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除了需要提交工商變更登記的基本申請材料之後,還需要提供報紙上登載報告的證明以及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國家為了支持大家創業,註冊公司的政策也開始變寬,註冊資本金不在是實繳的,是認繳。但是公司不管是進行資本的減少、資本的增加還是法人的更換,股東的變更,所有跟公司有關係的信息,都要到工商局重新的的進行變更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