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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問題及對策方式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閲讀(2.89W)

一、公司法的問題及對策方式是什麼?

公司法的問題及對策方式是什麼?

1、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簽訂之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麼辦 應當從有利於維護團結、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着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適用範圍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1、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2、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比較複雜。

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隨着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也會孕育着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建立和經營的過程中也是需要遵循公司法的規定,如果有任何的企業做出了違法公司的行為後,違法的公司會受到司法部門做出的相應的處罰,同時公司的負責人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