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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不想去怎麼辦

兼併收購 閲讀(2.09W)

可以自行離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公司合併後,被合併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
《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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