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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合同不想去怎麼辦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閲讀(1.53W)

建議與單位協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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