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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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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而普通合夥人不禁止用勞務出資。其立法原理是: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且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所以,如果允許有限合夥人以勞務出資,有可能造成合夥企業財產的不正當減損,危害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