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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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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有哪些

合同的簽訂通常是會在內容中進行時間約定的,對於租賃合同來講,有的時候可能當事人沒有進行期限的約定,我們一般稱之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那麼實踐中,不定期租賃合同具體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有哪些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劃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產生有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如何解除

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於租賃期間屆滿即告終止。但是當事人於合同約定的期間屆滿時也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又稱為期限更新,它不同於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變更。前者是兩個合同關係,後者只是一個合同關係。租賃合同期限更新只能發生於租賃期限(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時。

租賃雙方當事人更新期限續訂合同有兩種方式:約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約定更新又稱明示更新,是指合同當事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另訂一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法定更新又稱默示更新,是指租賃期間屆滿後,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本條即是對法定更新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仍繼續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對;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當事人有此行為即可以推定雙方有繼續租賃關係的意向,租賃期限視為更新。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定期租賃更改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來講,當事人在符合規定或約定情形的時候,也是可以要求進行解除的。但實踐中,最常見的不定期租賃合同是因為沒有采取書面形式而導致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對當事人的利益做出保障。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要求籤訂書面的租賃合同,並且就相關情況作出明確的約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