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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集資房約定是否有效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閲讀(2.97W)

根據規定是有效的,但只對協議雙方有效,至於集資建房組織方是否認同,這要看有資質買房的人與單位溝通的情況。在此提示,該類房產買賣有風險,畢竟集資建房屬於單位給予員工福利性質的購房,是在綜合考慮到員工的工齡甚至是工作表現、剛需等情況的,一般不會認同以員工資格購房再轉手出賣給單位外的第三人的。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關於“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第九條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完善與否都不影響不動產買賣合同的效力。集資房雖然沒有房地產權證,但這並不影響集資房轉讓合同的效力。

轉讓集資房約定是否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