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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複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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