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訴訟時效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特別訴訟適用“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的時效為1年,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一般租房合同中的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乙方租房合同違約金一般按照標的數額的20%進行賠償,具體的數額標準可以雙方在租房合同中協商約定。同時可以根據違約情形來判斷實際損失,造成的損害比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
違約金,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為其違約行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一般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兩者均屬於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在數額限制上,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存在過高於損失需要適當減少或過低於損失需要適當增加時,計入擔保範圍的違約金應當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確定的數額為準。違約金的標的物通常是金錢,但是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方拒付違約金的,主要有以下幾種索償方法:
違約方拒付違約金的,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至法院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索償。
(一)協商解決:解決糾紛,能夠協商解決當然最好,我們建議都儘量和氣地,儘可能拿對方的利益來互相牽制,以達到和解的效果。
(二)起訴:
這是要着重介紹的一種索償方法,因為法院受理之後的審判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
起訴首先要弄懂可以去哪個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約算違約嗎
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屬於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或者一方存在法定、約定的違約情形導致另一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不屬於違約。
一、承租方的單方解除情形:
1、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2)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3)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方的單方解除情形: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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