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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夫妻離婚時一方將房產份額贈與子女能否要回

律師隨筆 閲讀(2.61W)

原告訴稱

北京離婚律師——夫妻離婚時一方將房產份額贈與子女能否要回

原告遲某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按照司法鑑定評估價的一半扣除46839元后向被告支付折價款;2.判令被告立即騰退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一半份額的佔有使用費;4.本案的訴訟費、鑑定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原系夫妻關係,婚生子為趙某強。2011年雙方調解離婚。二人達成調解協議,其中,原告將其在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中的財產份額自願贈與兒子趙某強,該房屋由趙某強和被告共同所有,剩餘銀行按揭款由被告支付。此後,上述房屋一直登記在原告名下,由被告居住使用。

2021年4月6日,原告代被告墊付房屋按揭貸款尾款46839元。2021年9月18日,經原告和趙某強協商一致,趙某強自願將受贈所得的一號房屋中的一半份額回贈給原告,原告接受贈與。雙方確認自該日起,一號房屋的份額視為已經交付給原告,歸原告所有。目前,被告已再婚並和妻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拒絕將房屋出售並與原告分割房款。經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只能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濤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趙某強述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遲某秀與趙某濤原系夫妻關係,2011年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載明:“三、原被告共同財產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樓房一套(登記在被告名下)中被告的財產份額,被告自願贈與兒子趙某強,原被告離婚後,該房屋所有權由原告與趙某強共同共有,以後由原告支付銀行按揭款。自銀行貸款還清之日起10內,被告應配合原告和趙某強辦理該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後續,協議達成後,被告不得擅自處分該房產;”一號房屋現登記在遲某秀名下。

2021年9月18日,趙某強出具贈與聲明,該聲明載明:“本人系趙某濤和遲某秀的婚生子。2011年父親趙某濤和母親遲某秀經河法院調解離婚,二人達成調解協議,其中,母親遲某秀將其在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中的財產份額自願贈與本人,該房屋由本人與父親趙某濤共同所有。2021年9月18日,經本人和母親遲某秀協商一致,本人自願將受贈所得的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中的一半份額回贈給母親遲某秀,遲某秀接受贈與。

本人在此確認並聲明:因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仍登記在母親遲某秀名下,即日起,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中的一半份額視為已交付母親遲某秀,歸母親遲某秀所有,本人無權撤銷贈與。以上內容均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趙某濤與趙某強未就一號房屋的處分有過約定。

遲某秀主張其為一號房屋的共有權人,並提交調解書、房屋產權證書、銀行轉賬憑證、贈與聲明等證據予以證明。趙某濤對上述銀行轉賬憑證表示不清楚,對贈與聲明的效力不認可,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趙某強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趙某濤與趙某強均未就本案提供證據。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遲某秀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已經生效的調解書及雙方當事人的確認,2011年趙某濤與遲某秀離婚後,一號房屋由趙某濤與趙某強共同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未經一號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趙某濤同意,雙方之間對一號房屋的處分亦未另有約定的情況下,趙某強對一號房屋進行處分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符。遲某秀以共有物分割糾紛為由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等訴訟請求均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