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員工發生工傷之後才上社保 | 後續治療能報銷嗎?

律師隨筆 閲讀(2.74W)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從建立用工關係起三十日內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正常繳納社保期間員工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時間內受傷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有公司違法法定義務,不及時給員工繳納社保或者斷繳。未繳納社保的員工發生工傷時,單位及時補繳社保和滯納金後,在該員工後續治療中新發生的費用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員工發生工傷之後才上社保,後續治療能報銷嗎?

舉例來説,員工小趙入職後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他在2023年4月1號發生了工傷並開始入院治療,公司於2023年4月30號補繳了社保。那麼在4月1號至4月30號小趙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都無法通過工傷保險來報銷,而是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和支付標準來承擔費用。但是2023年4月30號以後因為後續治療新產生的費用,則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一般包括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卹金。”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您的權益,我的責任。若您後續需要法律服務的話,可以聯繫吳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