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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變更的財產是否仍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常識 閲讀(3.18W)

離婚協議變更的財產是否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變更的財產是否仍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草擬的離婚協議書是否生效?因協議變更後的財產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説明

 

    原告莫某與被告李某於2002年上半年經人介紹相識,20033月雙方登記結婚,同年1021生育一子。婚後,夫妻感情較好。因2007年暑假,雙方發生言語爭執後,夫妻關係時好時壞。20105月,莫某草擬離婚協議一份交給李某。李某答應如果兒子由其撫養和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女方,價值20萬元)歸男方所有的,願意去辦離婚手續。同年7月,雙方到土地管理部門將原登記在莫某名下的《土地使用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變更給李某名下。但是,李某反悔,不同意離婚。同年8月初,莫某搬離家中在外租屋居住,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准許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經法院主持調解,因原告莫某要求離婚,被告李某則不同意離婚,調解未果。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莫某的離婚訴訟請求。該婚內離婚協議無效,即按該協議所進行的履行行為也可視為無效。雖然《土地使用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在李某名下,但該土地使用權還是莫某和李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與原來登記在莫某名下的性質是一樣的。

 

楊再坤律師團隊提示

 

    婚姻當事人之間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是一種要式協議。即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在協議上簽名才能使離婚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是以達成離婚為前提,雖然已經履行了財產權利的變更手續.但因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沒有生效,已經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