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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強制公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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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強制公證繼承
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繼承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户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根據以上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繼承。


我們發現有些財物可能只是被繼承人幫忙保管,實際並不享有所有權,對於這樣的財產就不能當做公民的合法財產,在其去世的時候由繼承人來繼承。至於哪些財產是可以當做遺產繼承的,上文中根據《繼承法》裏面的規定為大家做了列舉,格外要注意,對於公民依法承包所得的個人利益,也是可以按照規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