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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財產怎麼分

離婚律師解答 閲讀(8.65K)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判法如下:

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財產怎麼分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3、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