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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監護人代監護人籤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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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監護人代監護人籤合同是否生效
非監護人代監護人籤合同是否生效
非監護人代監護人籤合同不一定生效,因為非監護人代監護人籤合同在沒有提前背書的情況下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要看監護室後期是否追認,如果追認,則生效,如果不追認,則屬於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
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是其中之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説,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普通情形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合同成立後暫時不發生法律效力,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才有效。但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同樣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