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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樓上跑水給淹了開發商賠償職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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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樓上跑水給淹了開發商賠償職責範圍
房屋被樓上跑水給淹了開發商賠償職責範圍
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明確限定開發商賠償職責範圍:在正常使用要求下出現以下情況由開發商進行賠償: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限定的該工程的合法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二、《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平等合法的精神,正確處置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導致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受滲水損害的一方應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滲水原由和怎樣補漏作出判定報告;判定出來後,如果是相鄰方的原由,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予以修補,並可向相鄰方提議對修補期間導致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如果相鄰方不配合,受損一方可將爭議提交到法院。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裁判,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花費可向法院提議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如果樓上的不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