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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與承包人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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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與承包人有何關係
監理單位與承包人有何關係
監理與被監理是監理單位與承包人的關係。監理單位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不按照規定檢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規模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