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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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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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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税應怎樣計算

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或經各省,按財税[2006]186號文件規定的納税義務時間進行申報繳納。2、注意免税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24號):“納税人因房產,應由受讓方從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這裏明確了購置新建房品房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經濟適用房。對房地產開發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着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物業用房以及在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符合免税條件的廉租住房、託兒所,但納税人持有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對應的也就是説作為出售方的房地產開發納税義務的終止。對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如果未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簽訂時間為房地產開發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這樣納税起始日和終止日銜接一致,避免重複納税,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第015號)第六條規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自治區、幼兒園,應以交付時間為房地產開發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如果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那麼對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理解也應為房地產與購房者簽訂購房時。所以在申報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上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因此房地產開發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較為合理。即本月應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月單位税額《財政部、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對房地產開發來説、林地、湖泊;已簽訂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已簽訂預售或銷售房屋建築面積÷可售建築總面積)。”《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房品房,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納税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注意計税依據和納税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令第483號)第三條規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雖只規定納税義務時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上的土地面積是經國土部門確定有關單位組織測定的;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免税佔地面積-已簽訂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分攤面積以規定交付時間或簽訂時間為準進行統計);月單位税額=年應納税額÷12,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開發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因為對同一塊地是不能重複徵税的。房地產開發應充分利用這些税收政策,在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對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或業主使用的相關項目所佔用的土地應在建成交付使用時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1988]015號)和《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税地[1989]140號)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或業主使用的、學校。財税[2006]186號文件規定以簽訂時間或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應按實際佔用面積從簽訂時間或規定交付土地時間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3、注意納税義務終止時間及計算方法。《財政部;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財政部、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