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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職員工3天的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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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職員工3天的辭退
企業辭退在外兼職員工的程序

對於兼職員工的處理上,《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用人單位在適用該條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的兼職行為進行核實,並留存相關的。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員工兼職,就不具有適用該條款的事實基礎。

2、確定員工具有兼職行為,並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從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角度考慮,“嚴重後果”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勞動者兼職的具體行為來綜合判斷。

3、存在兼職行為,但用人單位無法就兼職行為給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進行證明時,可以適用“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規定。可以給勞動者一個合理的期限,要求該期限內提交停止兼職工作的證明,如果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在合法辭退員工的情況下,才不會承擔什麼不利的責任。當然合法辭退員工,其實也就是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況下進行辭退。而要是在這方面,員工與單位之間產生了什麼糾紛的話,其實都是可以委託我們律師365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