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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中幹部貪污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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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中幹部貪污手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法中的犯罪手法有哪些



    犯罪手法在刑法中被稱為是犯罪方法或者犯罪手段。具體的種類如下:


    犯罪方法又稱“犯罪手段”。行為人犯罪時所採取的具體方法。犯罪方法屬於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之一,因而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所採用的具體的犯罪方法,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對量刑有一定的影響。有些犯罪,法律規定以特定的方法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例如,中國(刑法)第242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才構成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此時,犯罪手段既是定罪情節,也是量刑情節。


    強姦罪有哪些犯罪手段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行為人在實施強姦行為時,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的手段。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什麼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係。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傳授犯罪方法罪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作為國家管理社會秩序以防犯罪活動太過猖獗而引發安全問題的法律規範既不能對犯罪方法有太過詳細的規定犯罪手法以免過於死板而不利於法官判斷具體案情,也不能把犯罪手法規定的太過簡單以免遺漏掉了許多重要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