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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信用交易在行為過程中的法律效力

法律 閲讀(2.07W)
股票信用交易在行為過程中的法律效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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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公告公告過程中特殊情形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土地徵收過程中,一些被徵地農民可能因為舉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行政機關在徵地範圍張貼的土地徵收公告或者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該農民確實無從知曉。

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在離家時有義務向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告知其去向和聯繫方式。對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徵收範圍的,在調查摸底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瞭解相關情況,及時與其取得聯繫,告知其土地徵收及安置補償的相關情況,動員其早日回鄉處理相關事宜。

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單個通知相關被徵收土地農民不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如果個別被徵地農民因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時瞭解到公告內容的,從公共利益和維護絕大多數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其對相關征地及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決定的起訴期限並不因為確實不知道行政決定內容而推遲,其起訴期限與其他農民一樣,從公告期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應當注意的是,這裏的公告期滿是指行政機關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滿法律文書生效的期間,而不是公告要求農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或者其他事項的期限。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徵地範圍和涉及農户的多少,合理確定公告後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要儘可能保證相關農户都能夠有時間通覽公告內容之後,相關法律文書再生效。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至少應當指定3~10日期間為公告期。

土地徵收的公告發布主體只能是人民政府,因為人民政府是執行機關,並且關於徵收土地的登記等事項也應當由人民政府辦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的徵收可以是國家徵收,也可以是其他土地徵收機構,例如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組織對於商業用地的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