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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適格合同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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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適格合同是否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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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主體的構成大體上有兩種,即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


(一)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中,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蔘加其中,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缺乏社會生活經驗或因精神問題,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並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的資格,因而不能成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主體,他們所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民間借貸活動,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二)對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相互借款問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從現行司法解釋規定來看,自然人作為出借方的,國家對此限制較少,除非屬於企業非法集資行為。但是,企業作為借款人時,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有嚴格的限制,即使企業完全自願對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國家的限制,否則為無效。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其限制主要體現在:


1、企業作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時,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籌集資金,用於發展生產經營,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等;


2、企業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額的、臨時的,且用於自己生產經營的,而不能向社會公眾集資,更不能將借取的款項以營利為目的又借出,進行變相存貸活動;


3、企業將款借給自然人,也只是個別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無息的,如本企業職工生病、遇到天災人禍,家庭生活困難、購買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積地、經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許以收取利息為目的向社會公眾出借。

主要就是上述幾種。實踐中,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認定與處理,也是合同糾紛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也是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一個難點所在。因此,建議各位當事人在實際簽訂合同之前,還是委託律師幫忙審查一下合同的內容,避免出現無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