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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欠發工資 | 員工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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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欠發工資,員工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嗎
單位欠發工資,員工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單位拖欠工資,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和應該獲得的工資及相應的賠償金。
1、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約定,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合法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