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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起訴擔保人訴狀範本

法律 閲讀(3.17W)
單獨起訴擔保人訴狀範本
擔保人能起訴債權人嗎

根據《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又據《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追償權的範圍大體包括:


(1)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付的財產;


(2)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