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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車輛出事故誰來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 閲讀(2.46W)

一、盜竊車輛出事故誰來賠償

盜竊車輛出事故誰來賠償

駕駛盜竊車輛的情形下,肇事人為民事賠償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3號《關於被盜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規定,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在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有嚴重過失時,由於其沒有履行好應盡的管理義務,具備了肇事車輛的供應者身份,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車輛所有人和駕駛盜竊車輛者都應該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二、好意搭乘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1、交通事故是由於對方車輛造成的,應當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對其不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2、交通事故是由於機動車駕駛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其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一般不全部賠償,具體的賠償份額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承運人要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具體數額要綜合考慮交通事故對雙方的影響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等情況;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可按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承運人的責任。但承運人賠償的份額一般不應當低於40%,這符合“優者負擔風險”的原則,也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機動車駕駛人責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或者其損失是由於其故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免責。

實踐中,盜竊車輛出事故的原則上還是由實際的駕駛人員作出賠償,但要是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被盜存在過錯的話,則需要適當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況下,由於情況比較複雜,因此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同的情況作出合理的處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