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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由於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範圍較複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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