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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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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構成要件
2019-03-24
一、客觀要件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了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及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注意...
行賄罪的認定
2020-01-25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2019-01-28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具體如下: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
受賄罪的認定
2020-01-25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
對單位行賄罪構成要件
2020-01-25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向非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
對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
2020-01-25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
單位受賄罪司法解釋
2020-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
對單位行賄罪量刑標準
2020-01-25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
挪用公款罪概念
2019-01-28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行賄罪量刑標準
2020-01-25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
貪污罪的認定
2020-01-25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
介紹賄賂罪量刑標準
2020-01-25
1、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司法解釋
2020-02-0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説明其來潦是...
貪污罪立案標準
2022-02-14
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
私分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
2020-02-05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標準
2020-02-04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説明來源,不能説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認定
2019-03-24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行賄罪的界定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犯罪對象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受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之外...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概念
2019-03-24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介紹賄賂罪司法解釋
2020-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介紹賄賂案(第392條)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構成要件
2020-02-04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客體的複雜性是由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涵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刑法設立本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使司法機關...
隱瞞境外存款罪司法解釋
2020-02-0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隱瞞境外存款罪是反映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隱瞞境外存款...
對單位行賄罪司法解釋
2020-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
單位受賄罪量刑標準
2020-01-25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以上所列單位,在經濟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要件
2020-01-25
(一)客體要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就是該罪所侵犯的社會關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與國家工作人員有着特殊關係,實質上是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其所侵犯的客體與受賄罪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司法解釋
2019-03-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第十條第三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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